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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效性評價檢測服務
類別 | 檢驗項目 |
保健食品功能性評價 | 輔助降血脂功能、輔助降血壓功能、抗氧化功能、促進排鉛功能等 |
保健食品功效性評價保健食品功能評價的基本要求
1 對受試樣品的要求
1.1應提供受試物的名稱、性狀、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申請單位名稱、生產企業名稱、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保健功能以及推薦攝入量等信息。
1.2 受試樣品應是規格化的定型產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1.3 提供受試樣品的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的資料以及衛生學檢驗報告,受試樣品必須是已經過食品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確認為安全的食品。功能學評價的樣品與安全性毒理學評價、衛生學檢驗、違禁物質檢測的樣品應為同一批次。對于因試驗周期無法使用同一批次樣品的,應確保違禁物質檢測樣品同人體試食試驗樣品為同一批次樣品,并提供不同批次的相關說明及確保不同批次之間產品質量一致性的相關證明。
1.4 應提供受試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標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報告。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并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三)貯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
(五)保健食品批準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志;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它標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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